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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钢材、混凝土等价格猛涨!多地发布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施工咋干才能不赔钱?

发布日期:2021/10/2 17:37:43 浏览:479

来源时间为: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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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钢材、混凝土等价格猛涨!多地发布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施工咋干才能不赔钱?

2021-09-3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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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水泥、钢材、混凝土等价格猛涨!多地发布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施工咋干才能不赔钱?

受能耗双控、原燃煤炭价格上涨、环保督察加严、部分地区执行限电错峰生产等多重因素影响,连日来,水泥、钢材、混凝土等建材价格持续上涨。

近日,广东、湖北、浙江、江苏、安徽等多地发布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提醒各大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

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风险如何承担?

多地发布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

广东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

粤标定函〔2021〕188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下半年,我省建设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市场对水泥、砂、石、混凝土、钢材等基础性建材的采购用量增加。但近期受交通航道限载限流、各地限电限产以及库存囤积减少等原因,造成我省部分基础性建材供应紧张,引发价格快速上涨,其中水泥、钢材价格均已超过预警红线5。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水泥、砂、石、混凝土、钢材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同时,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时期内,我站将加大与水泥、混凝土、砂石、钢铁等行业协会信息共享和市场价格关注力度,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行情动态和风险提示,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24日

佛山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

自8月底开始,受市场多重因素影响,我市部分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行情出现持续大幅攀升,其中水泥、砂、石、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涨幅尤为明显。希望引起建设各方密切关注,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能够充分考虑材料上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上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有关建材风险管控的事项请各区局和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690号)文件要求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4日

武汉

建材价格波动预警提示

近期,为落实国家能耗双控政策,多地实行限电管控,水泥企业错峰停窑限产导致水泥产量缩减,同时叠加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等原因,9月以来武汉地区水泥生产企业多次发布价格上调通知,水泥出厂价格涨幅较大,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相应也有较大幅度上涨,后期市场仍存在较大变数。

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材料供采、合同履行及工程结算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为此,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提醒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要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增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预估市场风险,密切关注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及相关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风险,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将继续加大调查监测力度,持续密切关注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或增发价格信息。

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2021年9月22日

杭州

主要建材价格预警:近期受能耗“双控”、产能产量“双减”政策实施以及煤炭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杭州地区外来水泥产量急剧降低、进入量减少,加上本地需求提升较快,库存紧张,供需矛盾日渐突出,9月以来,我市水泥连续多轮上涨,累计涨幅210元/吨,目前市场主流品牌P.O42.5散装水泥报价680元/吨左右。建筑钢材同样受到影响,9月以来,市场价格也是一路上行,由月初的5200元/吨涨至目前5800元/吨,涨幅11.54,且部分规格出现供应短缺现象。随着“双减”相关政策进一步严格执行,预计供应端将进一步收紧,市场资源也将愈发紧张。请建设各方主体在投标报价、施工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密切关注宏观政策、需求变化等因素,充分评估市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防范价格上涨带来的相关风险。

泰州

受江苏能耗双控及原燃煤炭价格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水泥价格大幅调整,8月份我市42.5级散装水泥挂牌价为460元/吨。9月开始,水泥价格呈强化上升趋势,连续两次上调,截止9月16日,42.5级散装水泥挂牌价为620元/吨,环比上涨35。从市场反应来观察,后期仍有上涨的可能,受此影响,我市水泥制品类建筑材料价格将会出现较大幅度上涨。

请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积极采取防控措施,特别是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尽可能减少由于材料价格波动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蚌埠

市建管处针对主要建材价格大幅波动发布价格警示

近期,我市建筑钢材、型材、电线电缆、门窗等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砂石、商品砼等仍在高位运行,且未来价格趋势难以把控。

为防止因价格波动致使在建、待建工程产生质量、安全问题发生,或因价格风险过大影响建设工期,甚至导致工程烂尾,市建管处造价站及时发布建材价格预警,提醒建设市场各方主体,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要把规避市场风险作为重要内容,尽可能减少由于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从源头抓好价格风险防控,在招投标阶段就要高度重视材料价格风险。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严格按计价规范要求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的方法。

同时,市建管处结合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21〕507号)有关规定提出了九条贯彻意见。一是明确了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方式;二是明确了可以调差的建筑材料种类;三是明确了不同工程类型的调整周期;四是明确了施工周期材料指导价的计算公式;五是明确了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的可调价差材料数量计算方法;六是明确了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七是明确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方式;八是要求新开工程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九是明确了贯彻意见的适用范围。

下一步,市建管处将持续密切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动态,及时有效地将价格预警与建设项目现实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使得我市建设项目材料价格方面风险有预警、防范有办法、计算有依据,为我市整个建筑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可靠的价格信息参考,最大程度消除因材料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各种隐患。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继续施工,企业利润明显减少,甚至亏损;

中止或者终止施工,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以合同为准进行管理的意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须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规制和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以上旨在加强施工企业的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包括法律风险、价格合理波动风险在内的相关风险。一旦在签订合同阶段进行了不合理的承诺,会面临极大的能否履约风险。

当然,也不是说类似合同一旦签订,毫无调整的可能。但在此情形下,施工企业的主动权会很弱。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难以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施工企业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不明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实务中,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价款约定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容易产生争议。如:固定价还是可调价不明;虽为固定价,但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不明;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中风险调整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约定不明;价款调整方法或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仅仅约定为“按实结算”,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按实结算,是按施工企业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套用定额结算,抑或套用何种定额;工程量、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在内的措施费、相关费率如何计取约定不明;就材料价格约定了一个浮动区间,但同时又约定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调整。

关于价款出现争议时如何处理,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这些应为双方处理争议时必须适用或可以参照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法律适用及计价依据作出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很多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才能得以“解决平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用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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